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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实施意见
苏办发〔2013〕20号

信息来源: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日期:2018-05-25  浏览次数:   字号:[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国办发〔2011〕37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2〕26 号)精神,现就全省事业单位分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原则要求

    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以社会功能为依据,合理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坚持根据职责和特点,细分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坚持实事求是,规范事业单位分类标准,严格事业单位分类程序;坚持分类指导,对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实施不同的改革和管理办法。

    二、分类范围

    纳入分类范围的事业单位包括:全省各级党委、政府直属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全省各级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及其他组织所属事业单位。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如协会、学会、基金会)等,不纳入分类范围。

    三、分类标准

    (一)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

    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是指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逐步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

    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承担的行政职能须有国家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法律解释或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印发的文件规定;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须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央有关政策规定的明确授权(即明确指向事业单位)。

    (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是指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不承担公益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要逐步转为企业或撤销。今后,不再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

    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认定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一是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二是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属于政府必须提供的公益服务的范围;三是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能够且应当通过市场获得。

    (三)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

    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是指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和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改革后,只有这类单位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

    公益一类。即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划入公益一类,一般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面向社会提供基本公益服务;二是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三是宗旨、职能任务和服务规范由国家确定,不从事经营活动。

    公益二类。即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划入公益二类,一般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并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二是按照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和相关标准开展活动;三是在确保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与主业相关的服务,收益的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仅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划入公益一类;主要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同时面向社会提供与主业相关服务的事业单位,划入公益二类。

    依据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定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暂划入公益一类。

    在划分事业单位类别时,对完全符合某一类别条件的,直接确定其类别。对能够区分主要职责的,实行就主不就辅,根据主要职责任务确定类别。具备条件的,可先行职能剥离,再进行类别划分;不具备条件的,可先根据主要职能分类,并在分类后的改革中,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结合实际进行职能剥离。对难以区分主要职责和非主要职责的,实行就低不就高,由各地根据实际和发展方向确定类别。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是事业单位改革的基础和重要内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要求紧,工作任务重。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配备专门力量,扎实开展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分类工作过程中,要认真听取意见,充分发扬民主,搞好沟通协商。要加强联系沟通,积极研究解决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分类工作有序进行,确保社会稳定。

    (二)严格掌握标准。严格按照社会功能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分类依据,不搞简单的上下对应。要实事求是、严格把关,防止公益类向行政类挤、经营类向公益类靠,防止将社会功能、运行方式相同的事业单位划入不同类别。根据中央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了我省事业单位分类参考目录(见附后),供各地各部门研究分类意见时参考,不得根据目录的条目简单对应,要严格依据划分标准和承担的职能任务,合理确定事业单位类别。

    (三)规范工作程序。全省事业单位分类工作 2013 年 8 月启动,2013年底前完成。省直属事业单位的分类,由直属事业单位提出初步意见,省机构编制部门商组织、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省部门(含垂管系统)所属事业单位的分类,由其主管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机构编制部门商组织、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省级以下直属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分类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地组织实施。各地要将确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名单报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认定备案。在确保分类工作按期保质完成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分类工作,规范事业单位职责任务等机构编制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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